新版ISO14001标准4.5.2审核要点浅析
李富琪
国际标准化组织于2004.11.15颁布ISO14001:2004标准,我国CNAB已规定了新标准转换期限为2006.5.15。在新版标准中变化最大的是新增加4.5.2守法性评价这一要素,因为是新的标准要求自然会引起各位审核员的关注,为了共同学习标准,现将本人对4.5.2标准的理解及审核中应关注的问题介绍如下:如有不当请赐教。
1.关于“守法评价”名词的理解
标准服从翻译为守法性评价的4.5.2英文原文是评估。从4.5.2条款内容上看评价内容既有定期遵守对适用的环境法律法规遵循的评价,也有组织应对其遵守的其它要求情况的定期评价。因此应从合规性评价理解比较合理,不要仅仅锁定在守法这一层面上。
2.“4.5.2”守法性评价,评价内容有重大变化
ISO14001 :1996版4.5.1中规定"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个以文件支持的程序,以定期评价对有关环境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新版标准4.5.2(Q)保留了定期评价适用环境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中鉴认证:http://www.gzcc.org.cn/)都增加了4.5.2的组织应对其应遵守的其它要求的遵循情况进行定期评价。这部分新增加的内容应引起建立EMS组织和认证审核中特别关注。
3.应正确界定“4.5.2”对两种情况定期评价的内容
按新标准要求对两种情况进行定期评价,正确界定其内容十分重要的,这是正确实施该要素的关键所在。
● 应定期评价对适用环境法律法规情况主要涉及内容:
● 国家的或国际性的法律要求
● 省部级的法律要求
地方性法律要求
● 应遵守的其它要求内容:
● 经磋商与有关机构的达成协定
● 新法规性指南
● 自觉性原则和惯例
● 自觉性环境标志工产品护理承诺
● 和新区团体或外政府组织的协议
● 组织或上级组织对公众的承诺
有关许可和执照的要求
4.审核中应关注的要点
● 组织是否建立一个或多个程序,其内容是否满足标准对两种情况均要进行评价的要求
● 是否规定定期评价时间的要求
● 是否按规定的时限对两种情况分别进行了评价
● 对两种情况进行评价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 是否保存定期评价结果的记录
评价报告中涉及守法性评价存在的问题是否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验证其整改的效果